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湖南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8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43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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