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家**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