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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与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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