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