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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吉*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吉*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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