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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7元,保全费1771元,合计4298元,由原告长沙市康为信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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