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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香诉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某山庄3栋507室房产(某房权证某某字第711XXXX号)过户到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约定,“1、婚生男孩黄*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女方有带养探视权,直至小孩完成学业为止,学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2、婚姻持续期间购女方单位住房一套(某某山庄3栋XXX室,某房权证某某字第711XXXX号)及家电、家具全归女方所有,剩余公积金贷款由女方承担,男方必配合女方做好房子过户相关手续,如双方存在债务各自承担,一起借男方父母的钱共44000元,由女方偿还,分期还款。离婚后,原告支付了小孩黄*的生活费,并偿还给被告父母借款24500元。”另查明,资金连系被告黄*某之母。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对小孩的抚养、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约定“婚姻持续期间购女方单位住房一套(某某山庄3栋XXX室,某房权证某某字第711XXXX号)及家电、家具全归女方所有”,被告应按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某房权证某某字第711XXXX号座落于某某路某某山庄3栋XXX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蔡某某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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