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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龙**的妻子肖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国际公馆广场排队参加活动时,与龙*乙发生争执。龙**得到消息后赶到现场,用拳头击打龙*乙的面部,致其门牙脱落,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龙**判处管制六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甲对起诉书指控他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不持异议。龙*甲的辩护人提出,龙*甲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请求对龙*甲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龙**的妻子肖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国际公馆广场参加活动时,因排队一事与龙*乙的妻姐发生口角,龙*乙上前劝阻,亦与肖某某发生争执,之后龙*乙带其妻姐离开。肖某某认为龙*乙会打她,即打电话叫来了龙**。龙**赶到现场后,在肖某某的指认下与龙*乙发生肢体冲突,龙**用拳头击打龙*乙的头面部,致龙*乙牙齿脱落。经鉴定,龙*乙两枚牙齿外伤性脱落,另有三枚牙齿松动,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案发后,龙**赔偿了龙*乙全部医药费。在本案审理期间,龙**向龙*乙赔礼道歉,并进行了经济补偿,与龙*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龙**的陈述证明他被龙*甲打伤的经过情况。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打电话叫来了龙*甲,龙*甲打伤龙**的事实。3、证人卢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龙**被龙*甲打伤的事实。4、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衡*)公(法)鉴(临床)字[2015]1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文书证明龙**的伤情和伤残等级。5、证人李*、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抓获龙*甲的经过情况。6、和解协议书、收条证明龙*甲对龙**进行了赔偿,并与龙**达成刑事和解的事实。被告人龙*甲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甲遇事不够冷静,用拳头故意击打他人头面部,致人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龙*甲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龙*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民警是接到他人报警后到现场抓获龙*甲,非龙*甲主动报警投案,龙*甲本人并不知道有人报警,因此,龙*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龙*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犯罪情节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对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龙*甲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龙*甲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对龙*甲判处管制六个月至一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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