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周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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