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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长沙县干杉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东塘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塘湾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龚*补发集体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1200元,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900元(后该项诉求原告当庭撤回),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塘湾组答辩要点:外嫁女按照50%份额分配,是经过了本组83%以上户主开会签字确认了的,不同意补发。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龚*一直系被告东塘湾组的组员,是常住农业户口,婚后户口未迁出。

2、2014年年底,因磁悬浮项目征收和机场高速绿化带租金收益,东塘湾组获得了集体土地补偿、设施补偿等集体收益80多万元,2015年5月东塘湾组召开户主大会通过了《大岭村东塘湾组集体土地补偿、集体设施补偿、集体青苗补偿、杆线迁移费等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按人均2400元进行分配,但外嫁女只享受50%份额。

3、龚*已按人均50%(即1200元/人)参与了分配,该款尚未领取。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龚*是否应当平等享受东塘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分配。东塘湾组辩称,外嫁女按50%的份额分配是经过83%以上户主签字确认下来的,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村民自治。本院认为,集体土地补偿、设施补偿等集体收益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当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集体收益进行分配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村规民约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被告东塘湾组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了集体土地补偿等分配方案虽然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但不能剥夺原告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被告东塘湾组对此次集体土地补偿等款项已按人均2400元进行了分配,原告亦可按此标准获得,除去被告已同意发放给原告龚*的1200元,原告还应获得12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龚*具有长沙县干**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现被告东塘湾组未就集体收益全部分配给原告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东塘湾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原告龚*集体土地补偿等款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县干杉镇大岭村东塘湾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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