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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车**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南车**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显家、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南车**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材亨达**公司第二条5000T/D水泥生产线工程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机12台,其中3台由原告生产,另9台由原告委托武汉**限公司生产;(2)合同总金额3654091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15%作为预付款,设备制造进度完成50%时支付30%作为进度款,设备制造完成具备交货条件时支付35%作为提货款,全部设备到达现场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15%作为到货款,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天内付清;(3)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湖南省株洲市。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原告即组织生产及委托生产,在被告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后,原告即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设备后即投入生产并使用至今。但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1年3月21日,经对帐确认,仍欠原告除质保金外的货款1923272元。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23272元及利息损失(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材亨达**公司第二条5000T/D水泥生产线工程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原告即组织生产及委托生产,在被告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后,原告即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设备后即投入生产并使用至今。截止2011年3月21日,经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5977元整(其中质保金182705元)。原告催收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1年9月27日,被告广**有限公司欠原告南车**限公司货款2105977元整(含质保金182705元)。

二、被告广州**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25日前即付给原告南车株洲**公司500000元,其中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提成抵扣284322元,被告广州**有限公司应实付215678元。余款1423272元(不含质保金182705元,质保金182705元在本案中暂时不做处理)由乙方自201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355818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期票)。

三、原告南车**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南车**限公司有权就全案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2110元,减半收取11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55元,由南车**限公司承担8028元,被告广州**有限公司8027元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随第一笔款项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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