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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创鼎三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创鼎三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向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92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案件,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的诉讼标的为撤销合同,应以合同金额作为诉讼请求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交齐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创鼎三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怀化新天地城市广场**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预交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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