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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