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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姚*、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5日,原告某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姚*、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姚*、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1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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