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颜**、株洲**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李**、颜**、株洲**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颜**、株洲**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株洲丰**任公司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颜**、株洲**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万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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