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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五一、熊*等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五一、熊慧因与被申请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方五一、熊*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认定诉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2003年10月30日《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48000元,缺乏证据证明;2.认定陈**支付购房款45500元,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陈**至今没有付清房屋预定协议中约定的价款48000元,一、二审判决方五一、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陈**的名下,适用法律错误;2.陈**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长达11年多的时间里,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近6年的时间里,未要求方五一、熊*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未在合理期限1年内要求履行非金钱债务,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情形;3.原审认为熊*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和管理,从而认定陈**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的行为是方五一、熊*的共同意思表示,适用法律错误;4.方五一与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告知其他承租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无效。方五一、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对陈**已付购房款数额的认定证据不足,且在购房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判决方五一、熊*配合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欠妥。故,方五一、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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