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1655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彭**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胡**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