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某某与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龙自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侯**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龙**、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隆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冬月认识,按当地风俗认亲后原告就去了被告家。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到某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1月17日生育一小孩隆*甲,并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坐月子过程中小孩生病,被告家一分钱不肯拿出,原告只好从原告父母家中拿了11500元抢救小孩。孩子满月之后,因为被告爱打牌赌博,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原告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在回娘家期间,被告一直没有接原告回家,连一个电话都没有。由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分居期间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隆*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一直视原告为珍宝,并对原告悉心照顾关爱有加,从不与原告发生争执,尽职尽责做好为人夫的本分;2.原告回娘家后,被告曾先后四次与被告的房族及村里干部去接原告回家,一直希望能与原告重归于好共同生活;3.被告一直期待并且十分爱护原告为自己生育的女儿,女儿未满月就重病住院,被告四处奔走为女儿借钱治病,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做好为人父的本分;4.原告是个不称职的母亲,女儿随其生活无法得到悉心的照顾,女儿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随被告生活,由被告人的父母照顾,跟被告父母产生深厚的感情,由被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

本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石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情况;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在2013年5月16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的待证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已经结婚,2013年11月共同生育女儿隆*甲,被告及房族还有村干部先后四次去原告家请原告回来,并没有对原告不闻不问;2.证人隆现齐证明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非常好,两人没有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及房族还有村干部先后四次去原告家请原告回来和被告一起生活,并没有对原告不闻不问;3.证人隆*乙证明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非常好,两人没有发生争吵;4.证人隆*丙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2013年女儿隆*甲生病期间,被告为女儿治病跟自己出嫁的姐姐借了11500元,这笔钱是被告姐姐亲手交到医院缴费处的事实。质证中,原告对证据1、2、3、4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系,本院予以认可,对其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2、3、4系证人书面证言,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证据2、3、4不予认可,对其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到某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19日生育女儿隆*甲,并在当地举行了婚礼。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10号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女儿隆*甲一直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外出务工后,双方感情有所疏远,但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原、被告生活中虽有矛盾但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女儿年龄幼小,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被告也不宜解除婚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