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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李**,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与邓某某婚后感情不和。邓某某对李*某莫不关心,贪图钱财、用心不良。李*某认为两人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某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邓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李*某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对于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雨花区香樟路558号香樟景苑1栋804房以及八一西路098号004栋107房的装修进行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邓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2月,李某某将自身名下的位于雨花区香樟路558号香樟景苑1栋804房以及八一西路098号004栋107房出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资料及户籍资料、房产信息表、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邓某某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重大分歧,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信任与理解,各自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不支持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希望双方冷静思考,积极修补感情裂缝,珍惜这段婚姻。雨花区香樟路558号香樟景苑1栋804房以及八一西路098号004栋107房已转移到他人名下,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涉及他人的财产权益。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要求与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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