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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李**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担任记录。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在对彼此性格了解不深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夫妻之间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努力多年,希望能与被告缓解夫妻关系,但被告常常在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使得夫妻感情无法得到改善,也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敖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2三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敖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婚姻感情基础稳固,夫妻双方在生活过程中有一些轻微的争吵很正常,夫妻生活大体上都是和睦相处的,被告从未离家出走过。2013年9月,被告查出有妇科病,医生说怀孕比较困难。2014年10月在生殖医院做试管婴儿培植,取卵的时候由于药物刺激过度,被告出现非常危险的并发症,住院治疗20天,终于取得11枚卵子,培育成功4个,由于刺激太大,直到2015年11月17日答辩人身体才符合移植条件,11月16日晚上6点多,原告发短信给被告说:“我不会再爱你了,明天你不要去医院移植了”,由于巨大的变故,被告的心情一落千丈,虽然在婆婆和妈妈的陪同下还是去移植,但是胎儿着床还是失败了。被告知道原告的事业越来越不顺,最近又卷入了E租宝事件,被告也想帮忙处理,减轻原告的负担,但双方沟通时间越来越少。被告想起过往就觉得十分幸福,虽然现在双方还存在某些障碍,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只是缺少沟通与交流,被告承认自己因为做试管婴儿的原因,脾气不好,希望原告能够理解及包容,被告也会慢慢改正。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法院给双方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相识相恋,并于同年10月9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9月,被告查出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输卵管粘连等病症,怀孕比较困难,2014年10月双方开始在生殖医院做试管婴儿,取卵的时候由于药物刺激过度,被告出现非常危险的并发症,住院治疗20天,取得11枚卵子,培育成功4个,2015年11月17日移植,没有成功怀孕。夫妻双方因生育小孩的问题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比亚迪F0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是因为双方缺少有效沟通所致,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敖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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