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林*银行存款555446.19元(含本金479448.33元、利息45459.8元、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63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