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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澧县澧**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澧县澧**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资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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