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成**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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