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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始,被告人胡*某向一不知名男子购得标示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极品伟哥”、“力加力”等药品后,放置于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禅炭路松岗消防队附近“望乡”士多店内销售。同年10月14日20时许,民警会同佛山市**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查处该士多店,起获“极品伟哥”、“力加力”等药品15种共64盒。至被查处时,胡*某已销售上述药品盈利约1000元。归案后,胡*某供述了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极品伟哥”、“力加力”等药品15种共64盒,均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销售假药的时间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极品伟哥”、“力加力”等15种假药,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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