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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喻森林与喻森林、长沙鼎**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喻**与长沙鼎**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辉公司)、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长中民二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不服,向长沙**民法院申诉。长沙**民法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长中民监字第004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陈**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长沙**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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