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甲爆炸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爆炸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浏阳**有限公司、潜江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浏阳**有限公司、潜江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林*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甲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仓库打工。2013年12月27日左右,林*甲因间歇性癫痫病发作在家被摔伤,浏阳市古家出口烟花厂得知后要求与其签订一份林*甲在工作中因病造成的伤害由自己负责的用工合同。林*甲感觉不公平,于2014年1月2日上午11时许到古家出口烟花厂仓库找仓库负责人肖*理论,肖*表示如果不签合同就不允许林*甲继续在厂里做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林*甲扬言要放火烧毁仓库,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准备去点7号仓库,被现场的肖*、何**、林*乙(林*甲的父亲)等人制止。中午12时许,林*甲回到家中,从卧室床头拿了一个打火机,又到自己家附近何某乙开的小卖铺买了一个打火机,径直前往仓库。因为担心从大门进入会被厂里保安人员发现,林*甲决定走小路,从仓库东侧的山坡上绕到仓库。途径位于山坡上的浏阳市垃圾处理厂时,林*甲在该厂斜对面的房子前坪内发现一个洗洁精空瓶,于是捡起地上的空瓶,来到该厂办公室西侧水泥坪内停放的一辆污水运转车前,拧开车子的油箱盖,取了半瓶柴油,继续往仓库方向走。因走路到仓库要爬山且瓶子没有盖子,携带很不方便,林*甲就把装有柴油的洗洁精瓶子丢弃在途中的养猪场内。随后被告人林*甲从山上窜至古家出口烟花厂的12号仓库,从12号仓库边上的沟里捡来一块巴掌大小的白色泡沫,然后扳开12号仓库离地面约1米高的通风窗护栏,通过通风窗从仓库里面扯出一个撕烂的烟花纸箱,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泡沫放在纸箱内,将着火的纸箱通过事先扳开的通风口投入仓库内摆放烟花的地方,造成12号仓库燃烧、爆炸。后林*甲有以类似方法,依次点燃引爆了9号仓库、10号仓库和11号仓库的烟花,当其准备去点8号仓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浏阳**证中心鉴定,花炮及仓库损失总价值为11900896.37元。

该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何**、邹**、李**、肖*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林*甲放火引爆烟花,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申请对被告人林*甲精神疾病重新鉴定;2、本案应当定性为放火罪;3、被告人林*甲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浏阳**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林*甲依法赔偿直接损失人民币3719065.29元、间接损失人民币1474332.13元,总计5193397.42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潜江市**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林*甲依法赔偿直接损失人民币2521870.89元、间接损失人民币1346660.93元,总计3868531.82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林*甲在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以下简称:古家烟花厂)仓库做装卸工。同年12月27日左右,林*甲因间歇性癫痫病发作摔伤,古家烟花厂得知后要求与其签订一份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伤害由自己负责的协议,但林*甲及其父亲均拒绝签字。2014年1月2日上午,林*甲来古家烟花厂做事遭到拒绝后扬言要放火烧毁仓库,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准备去点燃7号仓库,被现场人员肖*、何**、林*乙等人阻止控制。中午12时许,林*甲回到家中拿了一个打火机,又在其家附近一小卖铺购买一个打火机,从古家烟花厂仓库东侧山坡绕至浏阳市垃圾处理厂时,捡了一个洗洁精瓶在一辆污水运转车上取了半瓶柴油,但因携带不便而丢弃。随后林*甲来至古家烟花厂的12号仓库边,在该仓库边捡了一块白色泡沫,扳开该仓库的通风窗护栏,通过通风窗从仓库里面扯出一个撕烂的烟花纸箱,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泡沫放在纸箱内,将着火的纸箱通过被扳开的通风口投入仓库内摆放烟花的地方,造成12号仓库燃烧、爆炸。后林*甲又以类似方法,依次点燃引爆了9、10、11号仓库的烟花,造成花炮及仓库损失总计价值11900896.37元。当林*甲准备去8号仓库点火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2日14时许,浏阳市公安局荷花派出所接到肖*的报案称:古家出口烟花厂的员工“林**”在古家出口烟花厂的仓库内实施纵火,引爆了存放于仓库内的烟花。接警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在准备对其他仓库点火的被告人林*甲抓获。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清单、中心现场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为浏阳**办事处古家出口烟花厂仓库,该仓库东西为浏阳市垃圾处理厂。该仓库第9、10、11、12号仓库均因燃烧爆炸发生坍塌,其中7号仓库西侧地面上有一残缺的粉红色打火机(拍照固定,原物提取)。8号仓库内摆放在南侧成品中间位置的纸箱上有三块白色泡沫(拍照固定、原物提取),泡沫上可见燃烧痕迹。11号仓库东侧养猪场菜地有一无盖标有“白猫洗洁精”字样的塑料瓶,瓶内有刺激性气味。浏阳**厂办公楼坪内停放一辆车牌为湘A×××××的白色捷达小车,小车引擎盖右前方角落受损,办公楼西侧水泥坪内停放一辆污水转运车,该车油箱有松动。

3、现场监控视频及其收集过程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4、被告人林*甲被抓获时的照片及其牛仔(裤痕)迹、外套左袖(痕迹)照片及提取笔录、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从提取的标有“白猫洗洁精”字样的塑料瓶中检出柴油成分;被告人林*甲所穿外套左袖、牛仔裤剪取的布块均检出柴油成分。

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估价明细表、受损工程预算书、及发货单、入库单明细、租赁合同、库存表及其提取笔录,证明浏阳市古家出口烟花厂9、10、11、12号仓库烟花损失及浏阳市古家烟花仓库受损工程总计价值为11900896.37元,其中C9号仓库烟花损失价值为1990870.6元,C10号仓库烟花损失价值为3110108.99元。

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林**的年龄、住址等身份及现实表现情况,被告人林**诊断为癫痫,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协议一份,证明2013年12月27日古家烟花厂准备与林*甲签订因林*甲身体问题而强行进行装卸造成损害由其自身承担。

8、证人何*甲的证言,证明何*甲系浏阳市古家出口烟花厂装卸组组长,林*甲在该装卸组做装卸工。2014年1月2日下午1时50分左右,烟花厂的仓库被林*甲点火并发生爆炸,何*甲1时52分许报警。林*甲早几天来仓库搞装卸的路上摔伤,听说是因为发了癫痫病,休假了几天。厂里知道后要林*甲签订一份内容为在装卸过程中由于自身身体原因造成摔伤由本人负责的协议,但是林*甲的父亲拒绝签字。1月2日上午,林*甲来厂里做事,厂里不要他搞,林*甲发了脾气。上午11时许,林*甲冲到7号仓库准备点火烧,但被何*甲抱住,并被厂里的人及林*甲的父亲控制,将打火机抢了,后林*甲挣脱跑掉了。之后何*甲等人到林*甲家里去做工作,但有人讲林*甲往厂里的方向去了。何*甲返回厂里安排人守好门,之后发现12号仓库冒烟,看到林*甲从12号仓库后面出来跑开了。何*甲平时没有听说林*甲有什么病,就是在一个星期左右发了癫痫病。、

9、证人邹**的证言,证明林*甲在古家出口烟花厂做装卸工,早几天前林*甲在来厂做事的途中发了癫痫病,厂里便要林*甲签订在装卸过程中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病摔伤自己负责的协议,但林*甲的父亲拒绝签字。2014年1月2日,林*甲来厂里做事遭到拒绝。11时许,林*甲手持打火机在7号仓库准备点火,被邹**、肖*、何**等人控制,后**甲又挣脱跑了。邹**等人赶到林*甲家时听说其往仓库方向去了。于是邹**等人又赶回仓库交代门卫等人不准林*甲进入。下午1时50分许,邹**在11号仓库做事,发现12号仓库冒烟,邹**赶过去发现林*甲从冒烟的现场跑出来。不久,9号仓库又被点燃了。

10、证人肖*的证言,证明肖*系浏阳市古家出口烟花厂厂长。2014年1月2日上午11时许,肖*接到何*甲的电话说林*甲要点燃仓库。肖*与邹*甲赶到后发现何*甲与其他装卸工将林*甲控制了,便将林*甲带离仓库后跑掉了。肖*等人赶到林*甲家后得知林*甲从后门跑掉了,这时肖*接到李*乙的电话说林*甲从山坡上爬上去往仓库那边去了。于是肖*打了110报警电话,回到厂里安排人关掉仓库门,安排门卫注意情况。下午1时50分许,肖*在12号仓库门口见到林*甲从12号仓库后面走过来。肖*讲:“淼妹子不要这样搞。”林*甲没有讲话就径直往9号仓库走准备点仓库的花炮被张**拦住了。这时林*甲讲:“你们就等死吧,你看那边。”肖*看到12号仓库后面开始冒烟,肖*便紧急疏散了在场工人,约3分钟后,12号仓库便开始爆炸,局面便控制不了。仓库里的人都出来了,只有林*甲一人没有看到。

11、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11时许,李**接到何某甲的电话讲林*甲准备点火烧仓库。李**便赶到仓库得知林*甲已经回家,便去找林*甲。大约找了个把小时,突然听到仓库那边发生爆炸了,李**便往仓库赶。当时消防、公安都已经到现场,李**等五人跑到仓库那边,见到有四栋仓库已经烧起来了。林*甲坐在一台面的车上,之后又下车来到第五栋仓库门口边上,用牛皮纸箱子摆在第五栋仓库(8号仓库)里面,用打火机点燃了箱子。李**等人将火扑灭后将林*甲抓住并带离现场。

12、证人刘*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某证明2014年1月2日,刘*甲在收电费时听到有爆炸声便赶到古家出口烟花厂,听人讲是林*甲放火烧仓库。刘*甲看到林*甲坐在一花坛边,便与其他五人向其靠近。林*甲发现后向7号仓库跑,并在7号仓库那里点燃了纸箱。刘*甲等人将火扑灭后控制了林*甲。

2014年1月3日,证人刘*甲辨认出被告人林*甲就是在古家出口烟花厂纵火的“淼妹子”。

13、证人林*乙的证言,证明林*乙系林*甲的父亲,林*甲从小就有癫痫病。2014年1月2日11时许,林*乙听人讲林*甲在古家出口烟花厂闹。林*乙与何**、肖*等人来到现场看到林*甲手里拿一个打火机,站在仓库装了花炮的箱子边讲:“你们都掐我,不要我做事,我要烧了厂子。”于是林*乙与何**等人将林*甲拖出了烟花厂,林*甲一人往回家的方向走了。林*乙回家后没有看到林*甲,吃完中饭大约中午1时许,林*乙回厂发现厂里起火了,听人讲是林*甲放的火。

14、证人姚*的证言,证明姚*系林*甲的母亲,林*甲从小患有癫痫病,至今没有治好,每年发病一二次。最近一次发病是在2013年12月27号左右,还摔伤了,在家休息了几天才去古家烟花厂做事。

15、证人林**的证言,证明林*甲有癫痫病。2014年1月2日上午11时许,林**在古家烟花厂装卸时看到肖*等人扭着林*甲往外走。林**了解后得知林*甲要用打火机点仓库里的烟花被制止。下午1时许,林**在8号仓库后面看到林*甲从地上捡了一只瓶子朝垃圾填埋场办公楼方向跑去,在一台水罐车右侧搞了几分钟。林**电话联系了垃圾填埋场的陈*,陈*讲那车子的油箱盖被拧动了。到了下午2点左右,林*甲就听到仓库那边发出了爆炸声。

16、证人邵*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下午1时50分至2点之间,与湖**和慧明**限公司相距只有70-80米远的古家花炮厂里面有好几个仓库发生爆炸,听说是一个小名叫“淼妹子”的人故意点火造成的。邵*所在的办公楼玻璃几乎全部被炸毁,天花板上的灯等也被冲击波炸毁。垃圾填埋场有沼气回收站,与爆炸的地点直线距离有200至250米左右,是严禁烟火的。停在办公楼的一台污水转运车的油箱盖被人打开过。

17、证人彭*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下午2时许,彭*接到电话讲古家烟花厂仓库被人点火。彭*随后赶到现场发现很多人往外跑,9、10、11、12号仓库已经点燃了。彭*站在仓库门卫室看到那点火的伢子拿一个火机又往8号仓库去了。于是彭*等5个人跟了过去,当时那点火的伢子用一个红色塑料外壳的火机点燃了一张白纸准备烧花炮箱子,彭*等人冲上去将该伢子压倒在地并带离了仓库。

18、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下午2时许,陈**在古家出口烟花厂看到9、10、11、12号仓库陆续燃烧、爆炸。陈**等人担心放火的人继续放火,便与李*甲等6人来到仓库区域,看到林*甲坐在8号仓库的花坛边上。林*甲看到陈**等人后便往被烧的仓库那边跑,林*甲在8号仓库内打燃火机后被控制。

19、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11时许,李*乙在古家烟花厂做事时看到林*甲手持打火机想向仓库内的烟花点火,但被何*甲等人制止。

20、证人王*、林**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中午12时许,王*、林**在林**家门前讲话,看到林*甲从其家的方向出来,往垃圾场方向走。当时林**还跟林*甲打招呼,林*甲只讲了一句“有事”。到了中午1点多钟,就听到在古家花炮厂做事的人讲林*甲将仓库点火烧掉了。

21、证人何*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某证明何*乙听人讲林*甲将古家出口烟花厂的仓库烧了。2014年1月2日中午12时许,林*甲在何*乙所开的小卖部购买了一个浩丰牌的打火机。

2014年1月6日,证人何*乙辨认出林*甲是2014年1月2日在其小卖部购买打火机的人。

22、证人陈**、张*的证言,证明湖北省**爆竹公司租赁浏阳市荷花古家烟花厂9号仓库,案发后该仓库的烟花被毁损,价值有2521870.89元。

2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日下午13时许,李**在办公室突然听到巨响,发现仓库冒浓烟。李**、陈**等人便赶到仓库发现12号仓库已经燃烧,后11号仓库又燃烧起来。此时,李**看到林*甲从10号仓库通风口钻出来,随后10号仓库也烧起来。林*甲又往9号仓库去了,不久也起火了。

24、证人李**、陈**、李**的证言,证明浏阳**有限公司租赁浏阳市古家烟花厂10号栋仓库存放烟花,仓库内有190个品种烟花,共有27718.33箱,损失价值金额3719065.288元。

25、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浏阳**有限公司租用了古家烟花厂11号仓库,共存放有89个品种的烟花,损失价值约3344165元。

26、证人黄*、邹**、潘*的证言,证明浏阳**花厂存放烟花在12号栋仓库,共计17161箱及仓库的损失情况。

27、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林**有癫痫病,前几天因为发病摔伤,为此古家烟花厂要求林**签订一个因为自身身体原因在装卸过程中造成损害自己承担责任的协议,但是林**的父亲拒绝签字。2014年1月2日上午,林**去厂里做事遭到拒绝,心里越想粤恼火,称要把仓库烧掉。林**拿出打火机准备去点仓库但被何*甲等人控制,后被押到门口时趁机挣脱跑掉了。回家后,林**在家里拿了一个打火机,又在“何初德”所开的小卖部买了一个红色的打火机准备去烧仓库。林**从仓库后面的山上爬下去,在垃圾处理厂捡了一个洗洁精瓶子从一辆洒水车油箱内取了半瓶柴油,但因为油容易漏出来又扔掉了。之后林**来到烟花厂12号仓库边上捡了一块泡沫,将仓库通风窗护窗扳掉后点燃泡沫放在从仓库扯烂的纸箱上,把纸箱从通风窗放进仓库摆放烟花的地方,不久12号仓库就烧起来了。之后林**用同样的方法点燃11、10、9号仓库,后准备去点8号仓库时就被抓了。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潜江市**有限公司、浏阳**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7月1日与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签订《烟花仓库租赁合同》,分别租赁浏阳市荷花古家出口烟花厂C9、C10号仓库,并存放烟花。因被告人林**的行为致C9、C10号仓库被存放烟花毁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潜江市**有限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990870.6元、浏阳**有限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3110108.9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故意放火点燃藏有大量烟花的仓库,致使发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林*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林*甲的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林*甲精神疾病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了对林*甲精神疾病的经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出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客观,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该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放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明知点火引燃烟花会发生爆炸,点火是导致爆炸的原因和手段,损失形成的直接原因是烟花爆炸所致,故以爆炸罪定罪更为准确。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林*甲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甲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林*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潜江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90870.6元。

三、被告人林*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浏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10108.99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潜江市**有限公司、浏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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