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兰**与邓**、姜**、邵阳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兰**与被告邓**、姜**、邵阳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兰**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姜**、邵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邓**、姜**系公民,且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而本案被告邓**、姜**、邵阳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邵阳市,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亦在邵阳市。现被告邓**、姜**、邵阳市**有限公司不能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相关证据无法质证,段中光、兰**提交的其与邵阳市**有限公司、邓**、姜**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暨终止﹤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的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各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其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原告在其住所地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