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同**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长沙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