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医**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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