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医**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湖**附属医院(原怀化**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