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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石元大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与被上诉人石*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廷财、瞿**,被上诉人石*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交纳的上诉费4841元,全部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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