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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1月5日晚,被告人王*甲在自己位于邵阳县下花桥镇大观村住宅二楼卧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

201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王*甲在邵阳**农业银行附近马路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

2015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甲在邵阳县下花桥镇车站前马路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袋冰毒给吸毒人员杨*。

2015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在下花**完小附近一间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王*乙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破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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