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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炎陵**展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炎陵**展有限公司、湖南和一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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