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化县清塘小*碎石场与冷礼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清塘小*碎石场与被执行人冷礼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冷礼国应按照(2015)安**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给付1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冷礼国在湖南省**程公司的工程款10400元,湖南省**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执行款10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冷礼国给付义务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案件执行费56元,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清塘小*碎石场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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