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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