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湖**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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