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湖南湘**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湖**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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