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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