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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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