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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垱初字第78-1号澧县**公司撤诉裁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东**任公司诉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澧县东**任公司以被告湖**限公司已进入资产重整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东**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澧县东**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0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澧县东**任公司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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