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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振**任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振**任公司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柱振**任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石柱振**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柱振**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石**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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