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任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恒**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湖**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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