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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廖*与邓*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邓**。邓*无固定职业,2010年曾因开设赌场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与廖*结婚。但邓*没有改过自新,仍沉迷赌博,债台高筑。家庭生活因债务问题频现危机,廖*不得不多次向朋友、亲戚借钱用于生活开销、幼儿教育,甚至偿还赌债等,至今欠债几十万。2015年12月24日,邓*动手殴打廖*,廖*至今不敢回家。邓*的行为毫无家庭责任感,双方已没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廖*与邓*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邓**由廖*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邓*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和辩论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廖*与邓*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30日生育女儿邓**。婚后两人感情尚可。

2014年8月1日、2015年4月24日,廖*、邓**分别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长沙市芙蓉区某园某号房,长沙市芙蓉区某大厦某号房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廖*、邓*的结婚证及户籍资料,邓可馨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廖*与邓*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女儿,并共同购买了房产,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性格存在差异,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和过错,双方夫妻尚可修复,且女儿邓**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信任与理解,各自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完全可以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本院尊重双方对婚姻的选择,更希望双方慎重决定对放弃婚姻的选择。故本院不支持廖*的离婚诉讼请求,希望双方冷静思考,积极修补感情裂缝,珍惜这段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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