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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甲与桂*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甲诉被告桂*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甲以双方当事人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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