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湘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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