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瘤医院申请撤销长**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765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湖**瘤医院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瘤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瘤医院撤回对(2013)长仲裁字第765号裁决的撤销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瘤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