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