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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有限公司与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理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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