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刘**被告长沙吉**限公司、长沙市**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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