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和、曾*与长沙吉**限公司、长沙市**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和、曾萍诉被告长沙吉**限公司、长沙市**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和、曾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和、曾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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