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杨**、周**、何*、任**、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周**、何*、任**、彭**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担保人黎*、孙*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周**、何*、任**、彭**3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