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叶公司与被执行人哈**缆厂、哈尔滨**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叶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缆厂、哈尔滨**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院(1997)安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及(1998)安法执字第249-1号执行裁定书偿还申请人湖南**叶公司剩余货款55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现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民法院作出的(1997)安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由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