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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限公司与长沙市**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家**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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