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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和**有限公司与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怀劳人仲字(2015)第1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代理审判员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成午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称,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胡**辩称,申请人将自己裁员,应当赔偿各项损失,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原仲裁被申请人怀化启生房地**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胡**及原仲裁被申请人怀化启生房地**责任公司均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双方对劳动仲裁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胡**于2012年7月20日进入怀化和**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各种社保。2015年7月30日,怀化和**有限公司与胡**解除了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能被撤销的六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主张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负有举证责任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怀**务有限公司对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5)第161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怀化和谐社**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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